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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网随意撤单须担违约责任
案例回放:网站抢购促销图书 却被告知已经撤单

  喜爱网上购物的齐女士最看重网店促销优惠活动,特别是特价商品竞卖让她乐此不疲。2011年8月初的一天晚间,齐女士从某购物网站看到一条关于图书促销活动的消息,并于促销的前一天夜晚将手机闹钟设置在翌日凌晨,以便在第一时间抢购原价800元,促销价仅100元的一套幼儿图书。第二日凌晨,被闹钟叫醒的齐女士立马开机、如愿以偿地点开网页,确认价格、下单、付款。

  可让她没想到的是当日上午,该网站的客服人员打来致歉电话,告诉她:由于人工录入失误,将图书折扣价格输入错误,导致促销商品价格有误,网站已经撤单,凡被撤单的消费者将得到30元的礼券补偿。齐女士不认可,与网站理论时,客服人员告诉她:网站交易条款明确规定:……网站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该网站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法理解析:随意撤单属合同违约 应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律人士表示,该网站的说法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悖,网站随意撤单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性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站有欺诈行为,还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首先,网站在促销活动中将原价800元的图书标明促销价100元的行为,是一种合同要约行为,并非“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案中,消费者确认支付后,合同则发生法律效力。此时,无论哪一方反悔,都应属于违约行为,理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该网站的“在发现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有误或缺货情况下,有权单方撤回” ,网站这一交易条款与相关法律规定明显相冲突,当属“霸王条款”性质,无法律效力。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9条(4)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网站随意撤单行为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

  一是继续履行或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是应受到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三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站有欺诈行为,应双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同时,还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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