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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骑电动车被撞死 老母获赔22万元
      张某醉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与一辆轿车相撞,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70多岁的张母起诉至法院索赔。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和该轿车的驾驶人李某赔偿张母近22万元。

    2011年1月12日12时50分,李某驾驶轿车行至昌平区某小区以南处时,张某(1971年2月9日出生)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驶来,两车相刮,造成张某受伤。张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其左侧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合并脑疝、左颞顶叶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多处受伤,后于2011年5月28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张母作为本次事故死者张某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保险公司和李某索赔近52万元。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次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发时身体酒精含量171.3mg/100ml、碰撞前的瞬时速度高于22公里/小时),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庭审中,李某答辩称:死者醉酒骑车且违反驾驶非机动车相关规定,李某属于正常行驶并有合法驾驶资格,李某最多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此外,张母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数额过高,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证据支持。

    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事故认定没有异议,肇事车辆在公司投保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张母有证据支持的诉讼请求,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张母共有包括张某在内三名子女,张父早已过世,张某未结婚且没有子女。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登记在李某名下的肇事车辆依法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张母承担先行赔付义务。李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张母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李某承担保险赔偿限额之外30%的赔偿责任。昌平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张母死亡伤残类赔偿金11万元、医疗费用类赔偿金1万元,李某赔偿张母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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