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在这次事故中,孙某不能认定为工伤,田某可以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