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所介绍
律所党建
业务范围
律师团队
专业领域
案件委托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热点追踪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用户名:  密码:    
本所介绍
律所介绍
主任介绍
组织机构
 更多法条搜索...  
律师团队
 
详细内容
公司未缴员工社保费 辞职后诉请仍获支持
      员工在公司做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未缴纳其社保险金,员工辞职后将公司推上了被告席。11月17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由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原告康兰英补缴2008年2月至2010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

    2008年2月19日,原告康兰英进入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1年2月18日。2010年2月5日,原告康兰英以家中有事为由提出辞职,双方正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缴交社会养老保险金。

    2011年2月14日,原告康兰英对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缴纳社保金向劳动监察部门提出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于2011年3月23日向其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为员工补缴社会养老保险金。由于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违背指令不予整改,原告康兰英申请仲裁,但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原告康兰英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原告康兰英的仲裁请求。为此原告康兰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华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补缴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被告提出原告的该诉请已超过仲裁时效,因原告在辞职后一年内曾向有关部门申请权利救济,所以被告的抗辩不符合法律规定。

实用查询:
友情链接: 河南工商管理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普法网 | 河南律师网 | 郑州律师网
Copyright © 2011 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371-55696068  联系人: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升龙金中环B座16楼1612室 豫ICP备20230217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