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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邻居架梯帮忙取钥匙不慎摔残获得赔偿
      热心的张先生在架梯帮王女士翻墙取钥匙的过程中不慎被摔伤致残,王女士在垫付完第一次医疗费后就再也不予支付任何费用,张先生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26634.73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最终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先生各项费用共计96204元。

    原告张先生诉称,他与被告王女士系同村村民,二人毗邻而居。2008年10月26日21时许,王女士在他家吃完晚饭后回家,后其返回他家让他帮忙取其忘记在家中的钥匙。他搬梯子去她家,在翻墙过程中扶着王女士家太阳能铁架子,铁架滑落,他从墙上摔下,导致左脚骨折。经院住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跟骨粉碎骨折”,经鉴定后构成九级伤残,并需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于是住院进行第二次手术。其中除第一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系王女士为他垫付外,其余医疗费均是他自己支付的。因他是在为王女士帮工过程中受的伤,故起诉要求王女士承担他自己支付的医疗费、评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两次住院伙食补助费、两次住院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26634.73元。

    被告王女士辩称,是她让张先生搬梯子,但她并没有让他爬墙取钥匙,他摔伤是其自愿爬墙取钥匙所致。张先生是成年人,应意识到爬高有风险,对摔伤也有责任。且张先生有糖尿病,住院过程中需考虑治疗糖尿病的因素,他受伤后未直接去医院住院治疗,导致治疗不理想。因此,被告认为张先生对其损失也有责任,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先生在帮助王女士取钥匙,在翻墙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属于从事帮工活动。因双方对该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王女士为被帮工人和受益人,张先生无重大过失,故王女士应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根据事实和证据判决王女士赔偿张先生医疗费、第一次评残鉴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962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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