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李某在驾驶四轮拖拉机即将拐弯进入S102道时,与刘某驾驶的正由西向东行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刘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20日,新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现年47岁的李某,是河南省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炮李村一农民。2011年4月12日23时30分,李某驾驶豫A92029号四轮拖拉机沿S102道中石油加油站内由北向南行驶。在即将拐弯进入S102道时,因李某驾驶拖拉机拐弯过快,后方由刘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车速飞快地向前行驶,在发现前方突然出现车辆时,已来不及刹车,直接驾摩托车撞在了拖拉机上。摩托车在与拖拉机相撞后飞出了几米远,司机刘某被甩在了S102道路上,当场不省人事。李某立即下车将刘某送往附近医院,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此交通事故均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告人李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肇事司机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75 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李某宣告缓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