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明知朋友寇某、陈某、窦某犯罪的情况下,帮忙提供住处,并给三人现金帮助其逃匿。9月19日,新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窝藏案件,以被告人刘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现年25岁的刘某,系河南省滑县瓦岗寨乡王岗村人。2008年,在新郑市龙湖镇河南某工程学院上学的刘某,利用课余时间在学校附近某饭店打工,并结识了同一餐厅干活的寇某、陈某、窦某(三人已判刑),很快几人便成了朋友。平时不上班时间,寇某、陈某等人经常约刘某出去玩儿。2010年11月29日,寇某给刘某打电话说有急事儿需要她帮忙,正在上课的刘某偷偷从课上溜出来,在学校门口见到了神色紧张的三人。得知寇某三人因抢劫并杀害他人,现在正被公安机关追捕,无路可逃,于是找到了刘某,希望刘某能帮三人找个住处,再商量接下来的路该怎么走。刘某听后非常害怕,一时也拿不定主意,但在三人的恳求下,在学校附近找到一家旅馆,为寇某三人安排了住处,之后并给寇某800元现金帮助其逃匿。天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寇某、陈某、窦某三人被抓获,刘某也渐渐浮出了水面。一时的心软促成了如今的刑罚,刘某虽后悔但为时已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但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宣告缓刑,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