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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互不让车 斗志斗狠伤人获刑
        两司机给汽车加油互不相让,为一时气愤双方大打出手,致使三人受轻伤。9月7日,新郑市法院以被告人张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张龙,现年20岁,新郑市八千乡人。2008年6月27日,张龙与朋友约好一起到新郑吃饭。当天下午携同伴张勇、刘伟、刘行(三人已判刑)等人开车到新郑。晚上23时许,几人开车回家,在途径八千花园加油站时司机张勇将车拐弯到一旁的加油站准备给车加点油。这时,另一辆车从对面开来停在与他们车相对的位置。两车停在了同一个加油机旁边,对方互向摁喇叭,可谁都没有要退让。这时,张龙便与同伴下了车,从另一辆车里也下来了赵辉、路天龙、路帅、李玉杰几人,喝酒后的张龙走上前去猛推了一下路天龙,一个踉跄没站好让路天龙差点摔倒,接着两人便厮打起来。路帅等人看着天色已晚,再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拉开了打得正凶的两人,将路天龙劝上车后开车离开了。但张龙不服气,他与张勇、刘伟等人商量好后,几人驾车追路天龙的车来到神州路,将车横向开到前方后,刹车挡住了路天龙等人的去路。接着,张龙等人在神州路及和庄镇尹庄一花生地对路天龙、路帅、李玉杰等人进行殴打,路天龙拿出随身携带的刀欲砍刘行,但张龙几人上前将路天龙的刀夺走,并用刀将路天龙等人砍伤。后经法医鉴定,路天龙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路帅、李玉杰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龙赔偿路天龙经济损失3 5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龙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寻衅滋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念其被告人张龙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已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龙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认罪,系坦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依法对被告人张龙杰宣告缓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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