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男女举行订婚仪式时男方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是较普遍的风俗习惯。但在订婚后一方提出解除恋爱关系,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12月14日,长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王某(女)返还张某婚约彩礼10001元。
张某与王某经媒人姬某介绍相识,2011年2月11日,双方在王某家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经由其母亲田某给付王某10001元。但在后来的交往过程中,由于性格等原因,王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但拒绝退还张某给付的彩礼。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另查明,按照当地风土人情,男方给付女方的见面礼通常在6000元到10000元之间不等。在张某与王某订婚当天,张某的二婶焦某、三婶林某分别给付王某见面礼200元。
法院认为,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案件,应当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以及个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举行了订婚仪式,张某为此花费了一定金额的彩礼,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张某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支持。张某作为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原告,其要求王某返还其二婶、三婶分别赠与王某的见面礼与本案并非同一民事法律关系,故对此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