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一人伤亡五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11月3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5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豫NH面包车行驶途中,为躲避狗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及魏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致乘秦某死亡,魏某等五人受伤。经夏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赔偿死者家人各项费用14万元,赔偿伤者各项费用143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五人受伤,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