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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遭遇事故停运损失得到赔偿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受损的案件,原告某公司受损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得到了全额赔偿。

2011年3月22日6时许,被告张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廊涿高速公路廊坊方向27公里处时,与原告某公司职工刘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5月6日,经价格认证中心评定,原告受损车辆29个工作日的停运损失为4万余元。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包括其他损失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机动车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问题,即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重大损失”。本案原告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经价格认证部门评定后,数额确定,证据确实充分,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给予赔偿。故判令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等各项经济损失1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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