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所介绍
律所党建
业务范围
律师团队
专业领域
案件委托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热点追踪
招贤纳士
联系我们
用户名:  密码:    
本所介绍
律所介绍
主任介绍
组织机构
 更多法条搜索...  
律师团队
 
详细内容
银行冻结账户不及时储户存款被盗要担责
    林女士在银行大厅被人调包了银行卡,虽然她迅速申请挂失,但仍被人取走5万元,后其状告银行索赔。近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银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2010年3月20日,林女士在仙游县一家银行大厅柜员机上持卡取款,其借记卡被几个不法分子调包并改了密码。此后几分钟,她卡内被人取了1.8万元。林女士持卡取款,几次都不成功,立即叫银行柜员查询账户情况,并要求冻结账户。柜员按其要求,冻结了她的银行卡,但为时已晚。她被调包的卡内3.2万元存款已被人转走。同时,柜员机自动扣收手续费50元。当日中午,林女士补办了书面挂失手续。此后,林女士多次找银行索赔均无果,因此她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5万元。

庭审中,银行辩称,涉案的银行客户自助服务区服务设施完善,安全提示明显详尽。林女士取款时没有保持应有的防范意识,致使经济损失,这与银行无关。而且,得知林女士的卡被调包后,柜员均及时提供服务,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在柜员机上持卡取款,对周围的人和环境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没有妥善保管好银行卡,致银行卡被调包、密码被改。这与其1.8万元存款的损失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她应承担这部分的全部损失。林女士发现银行卡被调包、卡内存款被盗后,正式向银行申请挂失,此时银行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但银行操作时间过长,致使她卡内的存款又被转账3.2万元,银行应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该院判令银行赔偿林女士3.2万元。

实用查询:
友情链接: 河南工商管理局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普法网 | 河南律师网 | 郑州律师网
Copyright © 2011 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电话:0371-55696068  联系人: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升龙金中环B座16楼1612室 豫ICP备20230217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