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守法,行骗落法网,3月27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选玉(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7月9日,被告人刘选玉同孙大勇(化名,已判刑)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车玉米骗至光山县城关镇,由孙大勇出面卖给赵某并将货款结掉。后来孙大勇以看鸭子为由,逃到附近接应的刘选玉所租的出租车上逃跑。后二人将骗得的10000余元分掉。2007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刘选玉伙同孙大勇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车水泥骗至罗山县定远乡街道,由孙大勇出面卖给刘某某。卸完货后孙大勇以安排吃饭为由将其他人支开,乘机将货款结掉,然后逃到在附近接应的刘选玉所租的出租车上逃跑,后二人将骗得的16000余元分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选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被告人刘选玉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