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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盗货款 潜逃十年判十年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赵某2001年盗窃他人7万元货款潜逃,十年后终落法网。3月27日,被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后,李某后悔不已,如果当初能投案自首、认罪伏法,今日已刑满释放,重获自由身,在外面东躲西藏、度日如年的逃亡了十年,如今还要再过上十年的牢狱生活。

2001年7月2日上午9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焦作市焦晋高速公路第十一标段工地上,趁安阳籍货车司机孙某下车之机,将孙某放在货车驾驶室内的7万元货款盗走并携款潜逃。赃款已挥霍。2011年12月1日,李某在乌鲁木齐市被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现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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