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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车厢内被精神病人刺伤 铁路部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3月27日完满调解了一起旅客被精神病人刺伤后要求铁路部门进行赔偿的案件。

2010年8月8日,K909列车在焦枝线上平稳正常运行,车厢内秩序井然,可就在此时一名成年男性旅客突然从座位上跃起,手持自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其他旅客刺去。在一片混乱当中,旅客王某背部不幸被刺伤。事后铁路警方查明,男性旅客潘某经南阳市精神病院医学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受害人王某经医院治疗后要求铁路部门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在协商过程中,铁路部门认为,在事件发生后,乘务员和乘警都及时赶赴了现场,并将受害人王某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王某的损失应由潘某进行赔偿,铁路部门无赔偿责任。而王某则认为铁路部门作为承运部门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自身造成的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王某便将铁路部门起诉至法院,法官根据《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铁路部门对王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铁路部门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可向潘某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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