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他人有怨气,酒后为发泄私愤,砸毁他人本田轿车。3月2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张某与魏某曾发生过矛盾,张某一直怀恨在心。2011年3月26日17时许,张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别克轿车来到镇平县彭营乡魏某的毛织厂院内,无故将院内大门及停放在院内的黑色本田轿车撞坏,后持铁锨将本田轿车的天窗、前挡风玻璃等处砸烂。经物价鉴定,被损物品价值5899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和被害人魏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够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