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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 债权人维权因举证不能被驳回
     3月19日,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借款人因病死亡,原告李某起诉借款人的继承人要求偿还借款,因举证不能被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李某诉称,王某在1995年借原告现金8500元,并给原告打有欠条,2005年王某因病去世。之后,原告多次向借款人王某的妻子和子女讨要,但都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偿还。王某死后留有房屋、拖拉机及其他大额财产,足有能力清偿原告的款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借款人王某的妻子和子女、即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500元。

三被告辩称,关于原告所说的8500元,被告一概不知,不是王某打的欠条,被告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由三被告承担被继承人王某的债务,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李某应当举证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且三被告继承了王某的遗产。诉讼中,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署名“王某”的欠条不予认可,而原告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李某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原告李某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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