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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未定法院判交强险先赔
      2011年8月,受雇于余某、张某夫妻二人的林某,驾驶货车下长陡坡路段时挂高速档行驶,由于长时间使用制动,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最后车辆失控将迎面驾驶摩托车的陈某当场撞死。事后,陈某的父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2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余某、张某共同赔偿原告人身损害经济损失27万余元。对此,保险公司认为,林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仍在刑事审理阶段,关于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应在刑事判决作出后认定,因此提出上诉。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以案释法

  交强险不是分散责任的

  福州中院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为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而并不在于为被保险人分散责任风险,故保险公司以林某尚在接受刑事审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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