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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风流丈夫欠下6万债务

  2008年,房女士的丈夫赵某与女子柳某在外同居,并和家里断绝经济往来。2011年年底,赵某忽然回家,家庭开始逐渐恢复和睦。但没过多久,赵某和房女士竟被柳某之母眭某告了。原来之前的那3年,赵某将自己全部身家都挥霍在柳某身上,最后还向眭某借债,累计达6万元。而赵某的这些荒唐行为,妻子房女士均不知情。

  庭审中,眭某以借款发生在赵某与房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房女士承担还款责任。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举债人赵某个人自行承担,其妻子房女士不承担偿还责任。

  ■以案释法

  个人举债不属夫妻债务

  法院认为,虽然该笔债务发生在赵某与房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赵某与房女士在举债之前未产生借债的合意,房女士甚至事先对赵某的举债行为毫不知情;且赵某离家三年,从未给家庭提供任何经济支持,该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何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该笔债务由赵某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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