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于2009年购买了一套住房,为此向银行按揭贷款13万元。同时,杨某还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财产损失保险金额及还贷保证赔偿限额均为13万元,还贷保证部分受益人为银行。2011年4月,杨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尚欠银行贷款11万余元未还。而杨某的前妻景某既无固定工作,又需抚养四岁的女儿。无奈之下,景某及女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将杨某的贷款余额11万元直接支付给银行。
■以案释法
投保人死亡保险还房贷
法院认为,杨某的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且被保险人的死亡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履行保险义务,承担保证还款的保险责任。杨某的女儿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具有原告的诉讼资格。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表示,此案的判决给困顿中的杨某家人带来了温暖和帮助。据了解,个人抵押商品住房综合保险合同纠纷在新疆尚属新型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判决对今后审理同类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