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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忙受伤 谢绝也应赔偿

  林先生和王某系邻居,同住五楼。半年前,林先生在楼下见王某需扛运两袋大米上楼,考虑自己反正顺路,便提出帮王某扛一袋。王某客气地回答:“你忙你的,我自己慢慢扛,多走一趟就是,反正也不急。”林先生还是坚持并帮着扛了一袋。谁知,快到四楼时,林先生因站立不稳摔倒,造成脊柱骨折、脱位,虽已花费3万余元医疗费用,但仍遗有功能障碍,构成8级伤残。林先生要求王某适当赔偿,但被其拒绝,理由是当时他已拒绝林先生扛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林先生与王某系邻居,根据风土人情,此种人际关系与情感基础决定了彼此帮忙是自然的,更何况林先生恰恰顺道。王某当时虽已表示了“不用你扛”,但这只是一种客气,字里行间也没有透露出坚决拒绝的态度。在林先生真的准备扛及扛的过程中,王某未再加制止,而是顺其自然,放任林先生的义务帮工行为。故王某虽没有邀请林先生帮忙甚至已“婉言”拒绝,但不应视为“明确拒绝”,而是在“婉言”拒绝之后,又默认了林先生的帮工行为。所以,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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