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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终审 主犯糯康等4人获极刑
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残忍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糯康犯罪集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主犯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四人死刑,对扎波和扎拖波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8年。

  2011年10月5日,“华平号”和“玉兴8号”两艘中国货船在湄公河泰国水域遭武装人员袭击,船上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害并被抛尸入水。云南警方迅速启动边境会晤机制,派员急赴事发区域,并在随后历经10个月的艰苦、缜密侦查,查明了整个案件真相,成功抓获并移送起诉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扎波和扎拖波等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6名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6日依法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劫持船只罪数罪并罚,判处扎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劫持船只罪判处扎拖波有期徒刑8年;同时判决6被告人连带赔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糯康等6名被告人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赔偿问题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于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6名上诉人的辩护人分别发表了辩护意见,糯康拒不承认一审时犯罪供述事实,自称无罪并聘请律师为自己辩护。出庭检方人员认为,一审法院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6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在终审判决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等人的死刑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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