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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二审宣判
 26日上午10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湄公河中国船员遇害案进行二审宣判,即对糯康等6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故意杀人、运输毒品、绑架、劫持船只案的上诉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判决,维持并核准对扎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维持对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的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认定糯康犯罪集团为报复中国船只和船员,勾结泰国不法军人,于2011年10月5日在湄公河缅甸和泰国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玉兴8号”、“华平号”,并枪杀中国船员,运输大量毒品的犯罪;为劫持往来船只、索取财物,于2011年4月2日至6日在湄公河缅甸水域劫持中国船只、绑架中国公民、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糯康等6名上诉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罪名及刑罚规定,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其中,上诉人糯康、桑康·乍萨、依莱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运输毒品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扎西卡、扎波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罪、劫持船只罪、绑架罪;扎拖波的行为构成劫持船只罪。原审判决认定罪名准确。6名上诉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予以严惩,并应依法对原审4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0日对此案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充分听取了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审阅了全案案卷材料和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辩护意见和代理意见,听取了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并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综合评议。

 关于糯康等6名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糯康的辩护人所提“糯康对受害的中国船员家属进行了600万元的经济赔偿,应当得到从轻处罚”的意见;扎波、扎拖波的辩护人所提“对二上诉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予以充分注意并认为,本案中,糯康等6名上诉人所犯罪行,不仅残暴地剥夺中国船员的生命,且严重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糯康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对本案各上诉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原判并处没收被告人全部财产的刑罚,仍须继续执行。因此,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糯康、桑康·乍萨、依莱、扎西卡的死刑裁定,将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害人的部分亲属、老挝和泰国驻昆领事馆官员及各界群众、媒体记者300余人旁听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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