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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催讨货款 260万元打水漂
  本报讯  (记者  娄银生  通讯员  沈知勤  张  勇)近日,记者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忘了催讨货款,260万元货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被判决驳回,原告拿到判决书时懊悔不已。

    庭审中,原告欣日公司诉称,2008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华苏公司向原告订购枢纽器产品用于组装其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产品,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货款。原告由于自身管理等原因未能及时向被告催讨,直到今年才想起被告处有260万元货款尚未结清。向被告催讨后,原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原告起诉至吴江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华苏公司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华苏公司辩称,2008年2月至4月期间确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结欠原告货款260万元是事实,但双方约定付款时间是月结90天,至今已有4年多的时间,明显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原告不能再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结欠原告货款260万元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给付货款,已构成违约。但原告理应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权利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本案中,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原告并未提供其对相应货款有过主张或被告有过承认等产生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相关证据,原告于今年1月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官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正如古希腊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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