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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代真实身份,用照片也能起诉

    抢劫被抓后既不交代犯罪情况,也不提供任何身份信息。日前,重庆市巴南区检察院采取附照片证明身份、骨龄鉴定证明年龄的方式,以抢劫罪将该名“无名氏”男子提起公诉。

  今年3月17日,王女士驾车停在路边等候时,被两名男子抢走黑色手提包一个。其中一人在逃跑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民警抓获。经王女士指认,此人正是抢包的男子。

  然而,该男子归案后既不交代犯罪事实,也不提供自己的身份信息。警方通过骨龄测试确认这名嫌疑人19岁多,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到巴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但这名男子仍然拒绝配合。鉴于现有证据完全可以认定这名男子涉嫌抢劫罪,巴南区检察院将该男子提起公诉。

  “在起诉书中,我们将其照片附在上面,作为被告人‘无名氏’的身份证明。”办案检察官说,“为了有效打击犯罪,避免该男子今后再次犯罪时无信息可查,我们还将其照片信息输入电脑系统,以供查询。”

  又讯(记者卢金增通讯员张秀芹)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日前在审查一“无名氏”故意伤害案件时,在起诉书中附被告人照片,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将其提起公诉。

  今年2月28日,一名男子到滨城区李英夫妇经营的铜铝收购站卖铜,与李英夫妇发生争执,并将李英打伤。

  这名男子自从被抓获后,一直不讲自己的姓名和住址。公安人员为查清他的真实身份,多次在案发地区查问,都没能获得有效信息,指纹比对也一无所获。公安机关最终以“无名氏”相称,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滨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审阅卷宗后,发现犯罪嫌疑人虽然不说自己的姓名,但对故意伤害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检察官经过仔细审查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决定对被告人“无名氏”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附上被告人的照片,并将其照片信息及犯罪情况录入办案系统以供查询。

  法规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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